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电厂税收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481号
全文有效
1995年11月27日
各分局:
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电厂税收问题的复函》(深府办函[1995]225号)称:从1995年1月到1996年底,对我市外商投资电厂继续执行减半征收发电环节增值税,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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