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征管范围后税收征管资料移交及计会统业务工作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601号
全文有效
1999.12.08
各分局、区局: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关分局征管范围的通知》(深国税发1999569号)和《关于调整有关分局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发1999602号)精神,我市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和内资银行国税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在部分分局内作了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征管范围后的征收管理工作和有关计会统业务工作布置如下:
一、需明确的几个业务问题
(一)根据《关于调整有关分局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发1999602号)的规定,海洋石油分局负责征收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所属期从11月份起。
(二)海洋石油分局从2000年1月1日起负责征收的内资银行和深圳市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联社)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款所属期从1999年12月份或第四季度起。
(三)1999年度的内资银行企业及联社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由海洋石油分局负责。
(四)非银行金融企业(联社除外)营业税及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征收。
(五)各稽查分局从文到之日起,不再对已移交企业进行日常税务检查。对正在进行中的稽查案件,各稽理分局负责稽查、审理、执行完毕。
二、征管资料的移交
(一)需要移交的原始征管资料。各单位需移交的资料必须用本单位统一印制的牛
皮纸档案袋按户封装,并在档案袋封面上贴好移交清单。
1、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移交资料:
(1)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资料;
(2)税务机关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协议书;
(3)其它资料。
2、内资银行及联社的国税税收的移交资料:
(1)税务登记资料;
(2)各征收分局自国税局成立以来的所有征管资料;
(3)各稽查分局自国税局成立以来的所有稽查资料。
(二)需要移交的电脑资料
由于海洋石油分局、特区内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区局在计算机系统、征管软件上不统一,所以电脑资料的移交由市局计算机中心负责协调。
(三)资料移交的时间
1、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由各移出单位将需移交资料整理汇总,集中于12月1、2日向海洋石油分局移交。具体移交时间和移交方式由海洋石油分局同各移出单位联系。
2、内资银行及联社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12月15日 罗湖征收分局
12月16日 福田征收分局
12月17日 南山、蛇口、盐田征收分局
12月20日 宝安、龙岗区局
12月21日 第二稽查分局
12月22日 第三稽查分局
12月23日 第四稽查分局
12月24日 第一稽查分局(原有稽查资料备份移交)
(四)对资料移交的几点要求
1、由于这次资料移交工作的时间紧,各分局、区局必须高度重视,搞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确保资料顺利移交。
2、在这次资料移交过程中,各分局、区局必须加强法纪教育,严肃税收纪律。凡发现有税务人员乘资料移交之机,与纳税人相互勾结,销毁或更改纳税人有关欠税、税务违法待处理资料的,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3、在资料移交过程中,海洋石油分局要与各分局、区局做好协调工作,如有双方协调不能处理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
三、银行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有关计会统业务问题
(一)计划基数的核定
内资银行及联社2000年的税收计划以其1999年的实际入库数为基数。海洋石油分局与对应交接分局应将企业名单、1999年分税种的入库额、在途税额、缓交税额、欠税额、查补税额等,列出清单,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及具体经办人签名,一式三份,一份由海洋石油分局于明年1月15日前上报市局计财处,其余两份由双方分局分别留存。
(二)银行业税款的入库管理
1、税款的入库流程
税款的入库流程按照海洋石油分局原中央级税收收入的入库流程不变。即银行纳税户向海洋石油分局申报后,海洋石油分局开出税票,税款从纳税户的帐户直接转入海洋石油分局在国库开设的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帐户,再由国库按规定划入中央金库。
2、未达帐的处理
我市内资银行及联社的国税税收,凡各分局、区局在1999年12月31日前已开出税票,但在1999年12月31日前仍未入库的,由原开票单位负责继续追缴入库,并负责记帐,在开票单位2000年度的报表上反映。
3、欠缴税款及缓交税款的处理
银行纳税户1999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欠缴税款和缓交税款由海洋石油分局负责催缴入库。
4、稽查分局今年稽查明年结案的,其查补税款由稽查分局通知企业交海洋石油分局征收入库。
(三)银行业税款的退库管理
我市内、外资银行业的国税税收征收工作由海洋石油分局负责后,从2000年1月1日起,其他分局、区局不再办理银行税收的退库业务。全部退库业务,包括1999年度的汇算清缴,以前年度的误收退税等,全部由海洋石油分局负责审核和办理。
(四)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入库及提退管理
我市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征收管理工作由海洋石油分局负责后,海洋石油分局应与代扣代缴单位重新签定代扣代缴合同。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海洋石油分局、宝安、龙岗区局三个单位负责按月在国库办理退库,提取代扣代缴手续费,按有关规定支付给各代扣代缴单位。
关于调整有关分局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年月日·深国税发号
各分局、各区局: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关分局征管范围的通知》(深国税发1999569号)精神,为便于征管,提高效率,现就569号通知的税收征管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12月1日起,海洋石油分局负责特区内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及特区外除农村信用社以外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特区外农村信用社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工作由宝安、龙岗区局负责。
二、从2000年1月1日起,我市内资银行业及深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稽查工作由海洋石油分局负责。
三、原通知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于整理税务登记电脑资料的通知
深国税发号
征收分局、区局,海洋石油分局、税务登记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我局的征管实际,市局决定对我局计算机系统内的税务登记资料进行整理,依照市局《会议纪要》(深国税办纪199915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户类型的界定
(一)税务登记户:指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固定工商业户。本项不包括已正常注销的纳税户、破产清算的纳税户以及非正常注销户。
(二)正常申报纳税户:指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了税款的纳税户。本项包括零申报户、批准停业户、批准延期申报户、批准延期纳税户、经审定未达起征点的纳税户,还包括近三个月内未申报的纳税户。
(三)非正常户:指无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及申报纳税的通告》(深国税告19995号)的规定公告纳税人限期改正,在30天的送达期后,给予10天的改正期,逾期仍不改正的,即补认定为非正常户。所有非正常户名单都必须在办税大厅张贴。
(四)非正常注销户:指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超过一年(即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零三个月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纳税户。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注销该类纳税户,但仍依法追征其应纳税款。
二、税务登记资料的整理
各单位务必于1999年12月31日前将我局现有计算机系统中的税务登记户资料,按以上分类进行整理,凡属非正常户的均打印《非正常户认定书》,经主管科室领导签字后装入纳税人档案;同时将非正常户清单打印后在办税大厅张贴,公告纳税人。纳税人处于非正常户超过一年未接受处理的,计算机系统将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注销该类纳税人。
非正常注销户要恢复正常办税状态的,在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税务处理后,经给予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并沿用原来的电脑资料。
关于明确主管税务机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号
各内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局: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关分局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发1999602号)精神,我局对你单位的主管国税税务机关作了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从1999年12月1日起,除宝安、龙岗两区农村信用社以外的扣缴义务人均由我局海洋石油分局征管;宝安、龙岗两区农村信用社作为扣缴义务人分别由宝安、龙岗区国税局征管。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从2000年1月1日起,我市内资银行及特区内农信用合作联社由我局海洋石油分局征管。请你单位迳向对应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务事项。
特此通知。
附件:(略)
1、征管资料交接汇总单
2、移交纳税人名册
3、征管资料交接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