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财政厅印发的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支管理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1]205号
全文有效
2001.03.02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支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函[2001]4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深地税发[2001]36号)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我市经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个人合伙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征收分局管理。对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则仍然征收企业所得税,由检查分局管理。
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按税法规定到我局登记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对2001年1月1日后新办税务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登记分局要根据企业提供的成立企业的章程、合同、合约或协议等有效资料准确定性负有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个人合伙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并划归相应的控管分局进行管理。
三、对2001年1月1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合伙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各检查分局要严格按文件规定,将当年的征管资料档案移交给征收分局;登记分局要将所有应移交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电脑资料进行切换,更改控管分局;各征收分局要加强对个人合伙性质的会计事务所的税收征管,建立起纳税档案、税源分析及投资状况等管理制度。
四、在执行中遇到特殊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支管理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