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2]402号
全文有效
2002.07.09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9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市局意见,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深地税发[2001]36号)精神,对我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投资者改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请一并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