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征免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深税联发[1995]第66号
全文有效
1995年2月23日
各分局(二分局不发):
据部分分局反映,原深圳市税务局深税发[1994]203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所作补充规定,未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征免增值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市局予以明确。
对此市局作如下补充规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函[1994]27号文规定,对深圳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的业务收入,在1995年底前可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但仅限于零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