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深圳  >  深国税发〔2007〕99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加工区企业申请水、电、气退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7〕99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加工区企业申请水、电、气退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09-29 深国税发〔2007〕99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加工区企业申请水、电、气退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7〕99号

全文有效

2007-07-02

龙岗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规定,从2000年开始,对出口加工区企业购进的水、电、气实行退税政策。我市对此特殊政策退税,采取的是三级审批制度(坪山分局初审、龙岗区局复审、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终审)。鉴于该业务的税收政策明确,业务简单,为加强征、退税机关之间的有效衔接,加强日常管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市局决定:

从2007年7月1日(企业申报日期)起,将出口加工区企业购进的水、电、气退税审批权限(终审)下放给龙岗区局坪山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和龙岗区局不再负责该项业务的具体审批操作。坪山分局按政策和审批流程审批完毕后,将《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直接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统科)办理退税手续。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