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6〕280号
全文有效
2006-11-13
各区、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将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书面证明格式统一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属于我局登记的失控发票,购货方或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索取失控发票相关证明材料的,按《关于明确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05]23号)附件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失控发票情况说明》出具证明材料。
二、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购货方或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索取发票相关证明材料的,按附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情况说明》出具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