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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2006〕10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

09-29 深国税发〔2006〕10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6〕10号  

全文有效

2006-01-20

各处室,各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出口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在申报表申报人申明一栏,企业填表人、财务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必须全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对未按规定填报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填报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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