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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2005〕183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失控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失控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5〕183号

全文有效

2005-10-17

关于印发《增值税失控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分局:

为规范失控发票的管理,降低失控发票率,堵塞增值税管理上的漏洞,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增值税失控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同时市局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严格按管理办法规定的失控发票范围登记失控发票;加强催报工作,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应及时实地检查,对查无下落且无法联系的纳税人应纳入到非正常户管理。

二、要高度重视认证时、认证后失控发票的跟踪处理工作。必须指定专人,每天在后台查询认证时、认证后失控发票,并及时转管理部门处理。

三、必须按时报送《增值税失控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四、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将市局的要求和规定传达到各相关科室和岗位人员。市局将对各局的失控发票率等指标进行定期通报。

附件:增值税失控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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