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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2005〕82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09-29 深国税发〔2005〕82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5〕82号

全文有效

2005-04-15

各直属机构,区局、分局: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局重新修订了《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申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报办法》自2005年5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同时不再执行《关于印发<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函[2004]111号),以前其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修订后的《申报办法》主要有以下两大改变:一是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表四)》。二是报送统一格式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在实行纸质申报情况下,可从防伪税控系统中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代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上报;对于实行网上认证的企业可利用网上下载的有关软件,将网上认证的数据编辑打印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上报,对于实行到税务机关前台认证的企业手工填写或录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后上报。

四、为保证所有数据所属时间的一致,对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不再顺延一个月报送,与其他申报资料一同准期报送。

五、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报告,以便统一协调解决。

六、有关电子申报的具体要求另文通知。

附件:(略)

     1.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

     3.逻辑关系

     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5.海关抵扣明细表

     6.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

     7.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

     8.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9.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

     10.《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填表说明

     11.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

     12.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汇总簿封面

     13.资产负债表

     14.利润表

     15.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结合我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2. 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

3.《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5、《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6、《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7、《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报送);

8、《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接受可抵扣废旧物资发票的纳税人报送);

9、《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10、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二)备查资料

1. 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

  2. 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 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 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 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6.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四、纳税申报的流程和相关要求。

1、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征税机关“申报受理”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按相应的填表说明填报本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纸质资料(一式两份)和报送有关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纸质资料加装《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汇总簿封面》后递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签收后,将纸质资料一份退还纳税人,其余留存。

2、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属抵扣范围的,应按规定在申报期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对于实行电子申报的要求另文通知。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的管理

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应将备查资料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

1、 对属于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

2、 装订时,应按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分册加装〈〈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保管,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启用《封面》后,纳税人可不再填写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封面内容。

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及收购凭证在其整本使用完毕的当月,加装《封面》。

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报资料)的空白表格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七、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八、罚则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附件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附件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表说明》;

附件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逻辑关系审核表》;

附件四:《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附件五: 《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附件六:《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

附件七:《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

附件八:《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附件九:《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附件十:《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附件十一:〈〈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

  附件十二:〈〈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汇总簿封面〉〉

附件十三:《资产负债表》

附件十四:《利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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