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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2005]52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09-29 深国税发[2005]52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5]52号

全文有效

2005-02-25

各直属机构、区局、分局:

现将2004年1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贯彻意见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20号),对于供电环节实行预征增值税的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分公司的预征率暂定为2%。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分公司按规定填写《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以下简称《传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罗湖区国家税务局)签章确认后,汇总上报上级公司。罗湖区国家税务局也必须将确认后的《传递单》于当月传递给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三、有关《传递单》、《发、供电企业税收检查情况通报单》表格,由市局统一印制后下发。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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