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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2004〕219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对保税生产资料市场征税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对保税生产资料市场征税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4〕219号

全文有效

2004-12-16

各区局、分局,各直属机构:

由于海关对保税生产资料的监管方式已有重大变化,经研究,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废止《深圳市税务局对保税生产资料市场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深税发[1994]7号 通知印发)。同时废止以下两项有关减免税进口货物增值税抵扣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经营减税、免税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深税发[1994]11号)第三条规定。

二、原深圳市税务局《局务会议纪要〈1994年新税制政策会议纪要之二〉》第十条“关于生产型企业进口免税原材料、零部件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规定。

对于进口减免税、保税物资的销售按现行税法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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