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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函〔2004〕337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4〕337号

全文有效

2004-11-22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知照。

一、符合《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业务部开展增值税防伪税控共享服务业务的通知》(国税注字[2003]03号)有关条件的中介机构,报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后,可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中介机构应严格遵照《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

二、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的开票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对中介机构违规操作及涉嫌虚开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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