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
深国税函〔2004〕58号
全文有效
2004-03-08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附件1)要求,现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评估的范围
2003年1月1日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贸(科贸)企业(以下简称商贸企业),凡具有以下情形的,按本通知要求实施纳税评估:
(一)当月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包括手工版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在5份以下(含5份),且使用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废旧物资发票、运输发票的税额占全部进项税额的比例高于70%(含70%)。
(二)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5份以上(含25份),且平均每份开具金额数在发票最大可开具金额数的80%以上(含80%)。
(三)增值税纳税情况明显异常(如零申报、负申报及税负率低于1%)。
(四)其他异常情形。
二、纳税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在“一窗式”实现相关信息数据即时比对前,审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相关数据是否真实。即核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间数据是否相符;核对纳税申报表数据与各相关系统采集的进、销项明细数据是否相符;核对申报应缴税款数与实际扣缴税款数是否一致等。
(二)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四种抵扣凭证”特别是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
三、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
(一)市局设置纳税评估综合管理岗,主要负责筛选、下发纳税评估对象;组织协调及业务指导;总结及上报信息。
(二)区、分局设置纳税评估管理岗、纳税评估岗。主要职责:
1、纳税评估管理岗设在税政管理科室,负责组织本单位纳税评估工作的实施、业务协调及指导,并按要求总结及上报有关纳税评估信息。
2、纳税评估岗设在各管理检查科室,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纳税评估的实施
(一)市局纳税评估综合管理岗集中筛选出需实施纳税评估的商贸企业名单,并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下发到各区、分局。
(二)各区、分局纳税评估管理岗根据市局下发的企业名单组织实施:
1、纳税评估岗发出《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附件2),并要求企业填报《商贸企业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附件3)、《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附件4),同时携带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废旧物资发票、运输发票及2003年度手工版专用发票抵扣联等有关纳税申报资料,接受约谈。
2、在约谈中,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逐月审查、核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间数据是否相符;纳税申报表数据与各相关系统采集的进、销项明细数据是否相符;逐份核实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四种抵扣凭证”特别是海关完税凭证的真伪。对海关完税凭证有疑点的,到海关进一步核对。
约谈结束后,纳税评估岗填写《约谈结果表》(附件5)。
3、对不接受约谈,或经过约谈、自查后对疑点问题举证事实不清、逾期未报送《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的纳税人,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按日常税务检查工作的要求进行。
(三)根据约谈结果或实地检查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1、根据《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及约谈或实地检查情况,对未如实申报或足额缴纳税款的,追缴税款。
2、对以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或其他有问题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除追缴税款、暂停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对拒不接受检查或不提供资料、企业或负责人走逃的,列作案源,停止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企业或负责人走逃的,同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查询出已报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以信函通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查处,对未报税的专用发票作发控发票处理。
对问题严重,达到案件移送标准的,及时移交稽查局查处,由稽查局按稽查程序作进一步跟踪处理。
(四)纳税评估岗位整理纳税评估资料,逐户填写《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表》(附件6)。
五、纳税评估信息的报送
各单位对市局下发的纳税评估对象必须按月实施纳税评估,在次月20日前报送纳税评估情况。对2003年1月至2004年1月期间的纳税评估情况,于3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汇总上报市局。
附件:(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
2.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
3.商贸企业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
4.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
5.约谈结果表
6.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