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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函〔2002〕234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银摆件等装饰品是否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银摆件等装饰品是否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函〔2002〕234号

全文有效

2002-08-19

盐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金银摆件等装饰品是否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请示》(深国税盐发[2002]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第五条规定,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而金银摆件等装饰品不在征收范围内,因此不予征收消费税,也无须使用《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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