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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告[2002]2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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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2]2号

全文有效

2002-03-0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3号),现就有关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的问题通告如下:

一、深圳市辖区内(含宝安、龙岗)所有加油站必须在2002年3月31日以前将税控装置安装完毕或更换使用税控加油机,并由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实施税控初始化。

二、对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以及私自改动、拆卸、毁损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2002年4月1日起暂停供应(包括审批自印)所有发票直至其税控装置安装或加油机改造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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