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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2001〕565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下发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式样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下发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式样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1〕565号

全文有效

2001-12-05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式样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26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将自行印制使用《广东省深圳市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该发票的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不再在发票联、抵扣联的最右边竖线位置上增印一条温变检验线,其他防伪措施及规格、特征与《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一致。

二、各区局、分局应于12月10日前,将2002年度该发票的用票计划用电子邮件报市局(票证管理所林思宏),以便市局统一安排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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