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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函〔2001〕159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工本费收费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工本费收费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1〕159号

全文有效

2001-10-15

各区局、分局;计划征收局:

自2001年7月1日起,发票工本费作为税收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以来,由于发票工本费收费方式的改变和收费环节的增加,给税企双方带来不便,尤其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业务的发票工本费收费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操作较为困难。为简化办事程序,现就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业务的发票工本费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文到之日起,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业务免收发票工本费,纳税人无须到征收科开具完税凭证,该费用统一由市局承担。

二、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业务所需的发票,由发票供售科按正常发票领购程序免费调拨,发票供售科应将有关免费调拨凭证单独保管、单独记账,于每年1月10日前,汇总上报市局票证管理所核销。

三、以上通知,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票证管理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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