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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2000〕38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分局对交通银行深圳分行汇总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09-29 深国税发〔2000〕38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分局对交通银行深圳分行汇总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2000〕38号

全文有效

2000-01-19

海洋石油分局:

     你局《关于交通银行深圳分行汇总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油发[1999]55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意交通银行深圳分行所代扣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从2000年1月税款所属期起由深圳分行汇总向你局缴纳,分行在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要分别注明各汇缴单位的代扣税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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