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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2000〕33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09-29 深国税发〔2000〕33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发〔2000〕33号

全文有效

2000-01-18

各分局、区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局先后下发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9]555号)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告》(深国税告[1999]8号)。最近,有些单位在贯彻执行中反映,内资企业从事出口商品业务使用何种发票没有明确。经研究决定,为了加强出口商品发票管理,我市企业规范统一使用出口商品发票,现就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发文之日起,凡我市从事商品出口业务的企业,不论其属何种经济性质,均需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出口专用”字样的出口专用发票。以前印制未套印发票监制章的出口专用发票同时停止使用。

二、凡违反以上规定,均按有关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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