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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9〕555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555号

全文有效

1999-11-11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从2000年1月1日起向纳税人供售市局统一印制的出口专用发票,各征收分局可在该日期前到市局领取。

二、纳税人如需申请自印出口专用发票,仍按现行程序审批,但必须严格控制面额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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