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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函[1998]16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来一补企业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复函

09-29 深国税函[1998]16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来一补企业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复函

深国税函[1998]16号

全文有效

1998-10-21

深圳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深减负办函[1998]6号移交通知书悉,关于省减负工作检查组召开企业座谈会中所反映的“三来一补”企业工缴费免征增值税的问题,按照1998年8月5日市府常务会议的指示精神,我局会同市经发局等单位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和下发了《关于商务单位承接(或代理承接)的来料加工业务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8]430号)(见附件),通知明确: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务单位承接的来料加工业务,以及通过商务单位代理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各类加工企业取得的来料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因此座谈会中反映的“三来一补”工缴费免征增值税的问题已经解决。

  附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国税发[1998]430号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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