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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8〕450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的紧急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的紧急通知

深国税发〔1998〕450号

全文有效

1998-10-05

各分局、区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的紧急通知》(粤国税电[1998]4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分局、区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43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新三资企业1997年1月1日—6月30日报关出口的货物未按免抵退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计算征税的以及1997年7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未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征税的,一律照章补税。

二、请各分局、区局在年内从10月份起,每半个月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执行退税政策征补税款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局 (涉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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