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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6〕114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114号

全文有效

1996-03-13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199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商业企业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征免税问题,请暂按深税发[1994]203号通知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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