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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税发[1994]184号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外汇税款的通知

09-29 深税发[1994]184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外汇税款的通知

深税发[1994]184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稽查大队:

  根据市政府深府函[1994]9号文《关于不再征收外汇税款的复函》规定,鉴于今年国家外汇体制改革,实行银行全额结汇售汇制度,我市征收外汇税款已无实际意义。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1994年4月1日起,凡我市生产经营收取外汇的各类企业所交纳的税款(包括清缴以前年度旧税),均以人民币交纳税款,税务机关不再收取外汇税款。凡94年4月1日以前输入电脑的缓征、违章 、减免等尚未征收的外币税款应改为人民币计算。

  对于客商进入我市行驶的车辆,原则上应以人民币交税,如确有困难的,可以外币交税,其外币税款征收方式,仍按市局深税发[1994]23号文件有关完税证征收方式执行。

对于1994年4月1日以前征收的外汇税款需办理退税的,均以人民币退还税款,不再以外汇退税。即:将应退税额按原缴纳税款时的外汇汇率折成应退外汇税款,再将应退外汇税款按填开退税凭证前一日的外汇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退还税款,据此开具“收入退还书”。因征税和退税汇率变动发生的汇兑损益,由计会部门计算填列“外汇税款汇兑损益计算表”(格式附后),作为“收入退还书”的附件,据以记账。汇兑损益的税收会计处理如下:

  (一)根据“收入退还书”记借:提退工商税收贷:解库工商税收

  (二)根据“损益计算表”

  (1)发生汇兑损失时记借:税款损失核销贷:提退工商税收借:工商税收收入贷:税款损失核销

  (2)发生汇兑收益时记借:提退工商税收贷:工商税收收入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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