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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财监〔2019〕66号深圳市财政局转发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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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转发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的通知

深财监〔2019〕66号

全文有效

2019.6.21

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9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9〕13号)要求,我局决定开展我市2019年度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以规范执业行为、维护公众利益为宗旨,以提升执业质量、强化诚信建设为目标,积极引导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强化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工作,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部分中小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意识淡薄、恶性低价竞争、挂名执业、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优化竞争环境,不断整顿和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促进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检查工作将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自查由我局与市注协联合组织开展,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19年7月15日前如实、完整地填报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自查情况表(附件2),并将两个情况表(纸质版)加盖公章后送到市注协(专业操守部),同时将基本情况表(附件1)电子版发至cjt@szicpa.org,自查情况表(附件2)的内容在网上(https://wj.qq.com/s2/3815988/52a2/)(点击阅读原文)再重填一次(主要便于统计,须与纸质版内容一致)。

  自2019年8月起,我局将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对象分四类:一是没有按要求完成自查工作的事务所;二是被举报投诉、社会反映较差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是近五年没有被轮查的事务所;四是通过随机抽取部分事务所。

  三、检查对象和范围

  检查对象为2018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设立的非证券会计师事务所。检查范围为2018年1月1日-2019年6月30日出具的业务报告,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以及延伸到部分业务单位。

  四、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准则的情况,特别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真正树立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在审计中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是否有效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是否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和保存了审计工作底稿。除执业质量外,还将全面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财务管理、业务收费、人员资质、业务报备等情况。

  五、检查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肃对待,按时完成自查工作,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完整。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会计师事务所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保证承接的各类业务项目均按规范执行。对没有按时自查或自查不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将被通报并优先考虑列为重点检查对象。被列为作为重点检查对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回避、推迟或拒绝我局的检查。

  (二)对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我局将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分别予以处理处罚。对存在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约谈、提醒或责令整改等形式督促其改正;对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和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联系电话:0755-82712551(市注协专业操守部);

                      0755-83938805(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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