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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第1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消费税附征的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乎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失效。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消费税附征的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第1号

全文无效

2014.9.16

      为方便我市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税费,使随消费税附征的地方税费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保持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税款属期)起,我市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的,其随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缴费)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

  二、我市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通过登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系统(http://www.szds.gov.cn/)进入“综合申报”模块办理;或者到我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的办税服务厅(任选一个征收点),填报《深圳市地方税收纳税综合申报表》(BB001)办理。

  三、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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