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本法规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2010年7月23日发布;2010年7月23日实施)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8]300号
全文失效
2008.07.01
各基层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要求,我市从2008年7月1日(征收期)开始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调整如下:普通标准住宅按销售收入1%预征,别墅为3%,其他类型房产为2%。
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按照《关于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的批复》(深府办函〔2006〕86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