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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1998]469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没有房地产开发权的企业投资房地产业务如何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

09-29 深地税发[1998]469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没有房地产开发权的企业投资房地产业务如何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469号

全文有效

稽查分局:

      你局《关于没有房地产开发权的企业投资房地产业务如何确定纳税人的请示》(深地税稽发[1998]35号)收悉。据了解,深圳市宇威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威达公司)与汕头市达濠总公司深圳公司(以下简称达濠公司)及深圳市盛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亿润公司)合作兴建“盛德苑”,由宇威达公司出资金,达濠公司和盛亿润公司出地,房子建好后分配一定面积给出地的两家公司。

      后经双方协议,宇威达公司在房子未建好以前分别支付给达濠公司和盛亿润公司981万元和500万元,两公司把应分得的房产转让给宇威达公司,即“盛德苑”的所有权益均归宇威达公司所有。但宇威达公司没有房地产开发权,“盛德苑”房产的销售合同及发票仍由出地的两家公司即达濠公司和盛亿润公司签订和开具。故销售“盛德苑”房地产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应为开票方――达濠公司和盛亿润公司。

      由于宇威达公司已为“盛德苑”房地产的所有人,由此可认定达濠公司和盛亿润公司的销售活动为受托代理销售行为,由“盛德苑”的产权所有人宇威达公司计算财产转让所得,并按税法规定计缴企业所得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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