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享受新产品所得税税收优惠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414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经发[1998]50号)精神,切实做好新产品利润的核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产品销售收入的确定问题。对新产品部分的销售收入,应以新产品部分的实际销售额为依据。若新产品销售额无法确定,或划分不清的,则不能享受新产品所得税税收优惠。
二、关于新产品销售成本的确定问题。若新产品部分销售成本能单独核算和划分,则按单独核算和划分的数额确定。若不能单独核算和划分的,则应按新产品销售占总销售的比例进行划分。
三、关于新产品有关费用的确定问题。新产品的费用,包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原则上,应以能单独核算和划分的部分作为新产品的有关费用,若无法单独核算和划分,则应以新产品销售占总销售的比例进行划分。
四、关于新产品销售利润的确定问题。新产品的利润应仅指新产品的销售利润,即为销售收入扣除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余额,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支出项目(含地产地销转入的增值税销、进项差额的收入)。
企业对新产品部分利润实行单独核算,若新产品部分的销售利润率低于企业总的销售利润率,则以新产品单独核算的结果确定新产品部分的利润;若新产品部分的销售利润率高于企业总的销售利润率,则以企业总的销售利润率确定新产品部分的利润:新产品部分的利润=新产品销售收入×企业总的销售利润率。
销售利润率的确定公式:销售利润销售利润率=――×100%销售收入销售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五、对于企业因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向财政部门办理了增值税地方分成返还部分,不再计入新产品新增利润计算所得税的返还。
六、过去与本文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