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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国税函[2002]11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09-29 川国税函[2002]11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2]1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转发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我省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各地应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0]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要求,在纳税申报前对其产品严格审验,严格把关,并建立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办法。
  二、"其他废渣"的范围,仅限用于生产水泥产品的各种废渣。包括工矿企业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污泥、粉末、粉尘、黄磷渣、硫酸渣、磷石膏渣、硫铁矿煅烧渣、电石渣及转炉和电炉的钢渣、燃煤炉渣等。
  三、各地在每年3月15日前向省局报送《四川省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统计表》。
  附件:《四川省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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