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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造价发[2011]123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09-29 川建造价发[2011]123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1]123号

全文有效

2011.4.12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11]68号)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率由1%调整到2%。

       据此,决定相应调整我省“2000定额”、“2004清单定额”、“2008抗震加固定额”、“2009清单定额”中的税金计取标准。

       调整后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详附件。  

       本通知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接此通知之前已办理完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调整后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

项   目 2000定额 20042009清单定额 2008抗震加固定额 备 注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1%调整为2%
1.工程在市区时 3.48% 3.48% 3.48%
2.工程在县城、镇时 3.41% 3.41% 3.41%
3.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 3.28% 3.28% 3.28%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1%调整为2%
1.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 9.82%
2.钢结构件 7.37%
3.木门窗 8.35%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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