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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税[2015]22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元市转移房屋权属契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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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元市转移房屋权属契税税率的批复

川财税[2015]22号

2015-12-16

广元市人民政府:

       来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屋交易契税税率标准的函》(广府函〔2015〕79号)收悉。

       根据《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川财税〔2010〕11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转移房屋权属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自2015年8月15日起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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