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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地税政二[1998]8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厦地税政二[1998]8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2011年8月31日发布;2011年8月31日实施)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厦地税政二[1998]8号

失效 

1998年2月13日

各区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的具体规定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参见附件)。  今后市政府有出台新的规定则按最新规定执行。

  工资薪金应税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仍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地税政二[1997]07号文)中经市政府同意确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政策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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