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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地税函[2004]61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09-29 厦地税函[2004]61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1、本篇法规被《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7年6月1日发布;2007年6月1日实施)废止

2、本篇法规被《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2011年8月31日发布;2011年8月31日实施)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厦地税函[2004]61号

失效

2004-07-06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信息技术分局:

      最近,部分基层局要求对企业年金是否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的问题给予明确。经口头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现明确如下: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经济实力,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的规定,为本企业职工设立的,属补充养老保险范畴。根据《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二○○四年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厦劳社[2004]109号)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社保经办机构不再承办企业年金业务,地税部门也不受理企业年金的申报缴交业务,企业可自行选择商业保险或其他形式办理。因此,企业及个人向金融保险机构实际缴付的企业年金,应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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