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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财农[2003]67号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征收管理具体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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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征收管理具体事项的通知

厦财农[2003]67号

全文有效

2003年6月12日

各区财政局、各区国土房产局、海沧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2003]126号文)精神,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征收管理工作,加强财政契税征收机关与国土房产管理部门的配合,现就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日期的界定

  1、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权)的,以土地使用权(开发权)出让合同签订日期为界。

  2、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市政府用地批文签发日期为界。

  3、建设项目发生增容需缴纳增容费的,以补充出让合同签订日期为界。

  二、湖里区、开元区、思明区、鼓浪屿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实行市财政局集中征收,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配合的征收模式。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海沧投资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征管模式由各区财政局与当地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三、契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成交价。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的,按以下规定确定计税依据。

  1、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成交价低于同期市政府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则以同期市政府规定的出让底价为计税依据。

  2、土地出让合同没有约定土地出让金的具体金额(如实物地价、利润分成等),则以同期市政府规定的出让底价为计税依据。

  3、建设项目发生增容的,增容部分以其应缴增容的土地出让金为计税依据。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当天。纳税人应当凭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的纳税通知书,在10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契税申报,并在办理好纳税申报手续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税款,纳税人如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必须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长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纳税人办理契税缴纳事宜后,由契税征收机关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五、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减免规定的,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契税减免申请表),经由当地契税征收机关审核后,开给减税、免税凭证。

  六、纳税人必须在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后,才能办理土地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对未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不能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七、契税征收机关可向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使用权出让权属变更登记、成交价格及已公布的土地基准地价等与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查询的资料严格保密。

  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可向契税征收机关查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缴交、完税情况等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查询的资料严格保密。

  八、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代征义务人。契税征收机关委托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代征契税的,契税征收机关与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应签订《契税委托代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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