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2020年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商备案情况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4.20
为了切实加强对增值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愿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现将在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备案,可在全区范围内提供电子发票相关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名称等信息通告如下:
序号 |
电子发票平台名称 |
平台所属公司名称 |
1 |
51发票服务平台 |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2 |
诺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
浙江诺诺网络有限公司 |
3 |
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
北京旋极百旺科技有限公司 |
4 |
百望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
百望股份有限公司 |
5 |
发票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
国信电子票据平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6 |
中国银保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
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 |
7 |
票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
北京票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8 |
大象慧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
大象慧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9 |
票易通供应链协同平台 |
上海云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10 |
用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1 |
合力中税电子发票云服务平台 |
北京合力中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2 |
中科云链电子发票云服务平台 |
北京中科云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3 |
云票儿发票服务平台 |
海南高灯科技有限公司 |
14 |
银联商务发票服务云平台 |
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服务项目,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以上十家已经备案的第三方平台服务商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基础服务。纳税人在电子发票使用过程中,对第三方平台违规收取基础服务费或违反自愿原则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搭售任何设备、软件等情况的,可拨打12366第三方涉税服务收费投诉专席举报。除十家已经备案的第三方平台服务商以外,其他未按规定在我区备案的第三方平台服务商不得从事为纳税人提供与电子发票相关的任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