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草案代拟稿)》公开征求意见(征集已结束)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征求意见
202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税法授权和掌握的实际情况、相关数据,自治区财政厅联合自治区税务局经认真测算和研究论证,起草了《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草案代拟稿)》。
为贯彻落实《契税法》,做到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现将《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草案代拟稿)》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关注“西藏财政”“西藏税务”微信公众号关注《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草案代拟稿)》,并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纸质邮件等方式参与。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1日。
参与方式:
1.传真:0891-6284705
2.电子:xzcztfgc@163.com
3.纸质寄送邮箱:西藏自治全区财政厅政策法规处(拉萨市北京西路23号),邮编:850000。信封上请注明契税政策征求意见
附件:《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草案代拟稿)》及起草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2月9日
附件1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草案代拟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现对西藏自治区契税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西藏自治区契税税率统一为百分之三。
二、对下列情形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及房地产业发展情况,调整税率或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本决定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起草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规定,我们起草了《西藏自治区契税法授权有关事项的决定(草案)》(代拟稿)(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决定(草案)》的必要性
《契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契税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契税法》,确保我区契税依法征收,有必要根据《契税法》的相关授权,结合我区实际,拟定我区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及减征或免征政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
二、《决定(草案)》起草过程
(一)起草思路。《契税法》的立法旨在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和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的作用。综合考虑目前全国仅西藏尚未开征契税,以及我区房地产业发展等因素,我们在《契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和减免幅度范围内,本着从轻从简和最大让利纳税人的原则,确定了适用税率和减征或免征政策。
(二)起草过程。《契税法》通过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税务局,提前谋划部署,搜集整理我区土地转让和房屋转让数据,从职能部门调取我区土地出让数据,组织专人开展数据测算和研究论证,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数据,在《契税法》规定的幅度内,本着从轻从简和最大让利纳税人的原则,提出我区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及减征或免征政策,形成《决定(草案)》初稿。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还参考了重庆(3%)、四川(4%,可下浮至3%)、青海(3%)、贵州(3%)、云南(3%)等周边省市的现行适用税率政策,以使我区的契税相关规定更加合理、公平、适用。
三、《决定(草案)》主要内容
(一)税率。目前全国仅西藏尚未开征契税。按照《契税法》第三条规定,本着从轻从简和最大让利纳税人的原则,我们在《决定(草案)》中规定“西藏自治区契税税率统一为百分之三”。同时由于现阶段我区整体房地产业属发展阶段,我们在《决定(草案)》中规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根据我区房地产业发展情况,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二)税收减征或免征政策。目前全国仅西藏尚未开征契税。按照《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本着从轻从简和最大让利纳税人的原则,我们在《决定(草案)》中规定“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免征契税”。同时由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的认定工作需要较高的专业性,我们在《决定(草案)》中规定“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