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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4号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4号

全文有效

2021.5.28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5月28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1年5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有关规定,现对西藏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西藏自治区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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