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12月15日发布;2015年12月15日实施)废止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藏政发[2008]50号
全文失效
2008年5月26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进一步规范我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实现税负公平,现就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
(一)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由1,600元提高至2,000元。
(二)企业从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一律按扣除限额扣除。具体扣除限额为:一、二类地区5,300元,三类地区5,700元,四类地区6,100元。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的月费用扣除标准和其他生活补贴提高为:一、二类地区扣除标准为5,300元,三类地区5,700元,四类地区6,100元。
(二)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每月免税扣除额(包括工资及生活等因素)提高为:一、二类地区为5,300元,三类地区为5,700元,四类地区为6,100元。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不论是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还是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其费用扣除一律按限额标准扣除,即:一、二类地区为5,300元,三类地区5,700元,四类地区6,100元。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为:每次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减除费用2,000元;10,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五、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六、具体征管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负责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