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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国税函[2007]143号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华润雪花啤酒(西藏)有限公司提取包装物押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09-29 藏国税函[2007]143号 我要评论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华润雪花啤酒(西藏)有限公司提取包装物押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藏国税函[2007]143号

全文有效

昌都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润雪花啤酒(西藏)有限公司提取包装物押金税收政策的请示》(昌国税发[2007]105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啤酒瓶随啤酒一同销售,属于货物销售范畴,无论是否单独计价,都应该随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华润雪花啤酒(西藏)有限公司自行提取的啤酒瓶包装物押金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包装物押金范畴,这部分销售收入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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