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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国税发[2007]82号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的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藏国税发[2007]82号 我要评论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的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7]82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的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1600元(转让收入额8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8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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