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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国税函[2007]20号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藏国税函[2007]20号 我要评论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7]20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个体定额户征收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在执行中要结合《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藏国税发[2007]2号)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国税发[2007]12号),认真做好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二、对确定为建帐的个体工商户,税源管理部门要及时督促其设置帐簿,健全财会制度,实施查帐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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