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2]127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认识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切实把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克服工作松懈、厌倦畏难情绪,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二、在总结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巩固成果,纠正偏差,突出重点,明确主攻方向,狠抓薄弱环节,堵塞税收管理漏洞,促使我区集贸市场税收管理更加完善合理。
三、自发文之日起至2003年2月底的整治重点:
一是将清理漏征漏管户纳入日常税收征管工作;
二是严格发票使用管理,切实实现以票控税;
三是大力推行个体建帐工作,强化查帐征收,避免“重定额轻建帐”的片面现象;
四是检查以商业批发、商厦、超市为主的集贸市场经营大户,有效的完善征管办法;
五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施“阳光工程”,使纳税人满意,让领导放心。
四、严格按照(国税发[2002]704号)文件规定统计数据、填写报表(4份报表),务必于每月5日前报送区局(征管处)。要求各地2003年3月5日前做好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专题报送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