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2]69号
全文有效
山南、日喀则地区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随着我区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泽当电网、日喀则电网相继与拉萨电网联网,形成藏中电网。山南电力公司、日喀则电力公司已划归自治区电力公司统一经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现对山南电力公司、日喀则电力公司上划后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自正式上划自治区电力公司的当月起,对山南地区电力公司、日喀则电力公司销售的电力产品,在征收增值税时采用发电和供电环节分别预征,由自治区电力公司统一结算,分别向山南地区主管税务机关、日喀则地区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办法。
1、山南、日喀则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企业根据当期厂供电量,按每千千瓦时4元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发电厂所在地主管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2、山南、日喀则电力公司所属的供电企业根据当期实际取得的销售额,依3%的征收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自治区电力公司在月末分别依据山南电力公司、日喀则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全部销售额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发电环节和供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退)的税额,由自治区电力公司委托山南地区电力公司、日喀则电力公司分别向地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藏国税函[1999]1号)规定,自上划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山南电力公司、日喀则电力公司以自治区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由自治区电力公司统一汇总后向自治区电力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山南地区电力公司、日喀则电力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企业应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