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藏财综字[2002]27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财政局、国税局、区直属征收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在我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