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西藏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的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的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的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7年10月19日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决定废止《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14]124号)。

  特此公告。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