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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办法的通知

林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办法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2-11-21

各县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局、办、处:

为合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进一步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功能和作用,经行署研究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林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林行发〔2011〕17号)确定的林芝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土地分级

将八一镇城市规划区土地按片区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土地,西面至滨河路,北面至双拥路和滨河路交汇处,东面至城市规划区,南面到和谐路(防护林)范围内的应税土地;二级土地,双拥路和滨河路以北至城市规划区、和谐路(防护林)至二桥之间(新区)范围内的应税土地;三级土地,二桥以南至城市规划区及其他未包括区域(含一中、农牧学院)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二、单位税额

综合我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我地区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同时体现税收的公平、合理。我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一级土地单位税额4元/平方米;二级土地单位税额为3元/平方米;三级土地单位税额为2元/平方米。

三、收入级次比例

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入库级次划分的通知》(藏财税〔2010〕27号)文件规定,我地区地委、行署驻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地区和林芝县分别按照50%分级入库;其他各县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后,收入全部入县级收入。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参照我区其他地市的做法,我地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视今后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开发情况,适时研究开征。

本征收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2〕7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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