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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适时扩大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的范围

10-18 中国税务报 我要评论

适时扩大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的范围

2022年10月18日 版次:07        作者:蒋强 李著珺

核心观点 中国税务报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法院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在内的诉讼文书。援引民事诉讼法有关准用性规则的税务文书送达,可以相应适时扩大电子送达的范围。

随着5G、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蓬勃发展,线上沟通已经成为人们生产生活中的一个主要交流方式。税务执法文书作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沟通的基本载体,在税收现代化进程中不断提升其安全性、便捷性显得尤为必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的“坚持为民便民”“坚持改革创新”工作原则,笔者认为有必要适时推进税务文书电子送达普遍适用。

关于税务文书电子送达有哪些规定

目前,关于文书送达方式的规定,散见于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法律。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章对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规定了五种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公告送达,不涉及电子送达。

但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轻征纳双方负担,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电子政务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税务文书送达工作实际,于2019年12月制发的《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指出,本规定所称电子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以下简称“特定系统”)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经受送达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可以据此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税务文书都能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等暂不适用本规定。

该规定一是从文书种类上对纳税人权利产生重大影响的文书予以排除,比如对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等文书适用电子送达进行了限制;二是从执法类型上对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等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电子送达予以排除。有关排除规定体现了在对纳税人权利产生重大影响事项方面的谨慎,有助于纳税人权益保护。

顺应立法趋势扩大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范围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电子沟通普及,有关文书电子送达的立法完善,为扩大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范围提供了支撑。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诉讼文书可以电子送达。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改为第九十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这个修改是对文书电子送达适用范围的扩展,也是立法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体现了法律对电子送达文书安全性、便捷性和高时效性的进一步肯定,表明采用电子方式送达裁判文书能够保证文书的安全性、完整性与权威性。从实践情况来看,行政相对人对于电子送达方式也比较认可。

援引民事诉讼法准用性规则的法律、规章规定的实质内容应相应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其第二款进一步明确指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送达适用范围的规定已经发生变化,援引民事诉讼法准用性规则的法律、规章,相关规定的实质内容理应随之改变。因此,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等文书及税务行政复议程序中使用的文书,相应地具有了适用电子送达的法律依据。

适时扩大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范围。

综上所述,税务执法领域应适应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立法调整,适时扩大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的范围。

税务机关的执法流程分为管理、征收、稽查等环节,每个环节都是行政法体系的组成部分,税收执法(包括稽查)过程中下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均应符合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税务总局在关于《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解读中,就“税务机关如何进行电子送达”明确指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因此,其他税务执法文书的送达方式,也应适时作出相应调整。

扩大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范围符合实际需要

税务文书电子送达是《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的“坚持为民便民”“坚持改革创新”工作原则的体现。为民便民工作原则包含“以人民为中心”和便利人民两层基本含义,适时推进税务文书电子送达普遍适用,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的实践。该实践具有几个积极意义:一是更加尊重纳税人意愿。采用电子送达方式的前提是“经受送达人同意”,这一规定相比传统送达方式中由税务机关视不同情形自主决定采用何种送达方式,更加尊重受送达人的意愿。二是更加便捷高效。推进税务文书电子送达普遍适用,能增强行政行为的便捷性与高效性,电子送达可以大幅缩减送达时间,使相对人在税务机关作出决定予以送达的第一时间知晓。三是更具权威性。电子送达由于其电子载体的可重复性,可以方便相对人在“特定系统”中反复查阅,保障了电子文书的可追查性。随着信息安全管理和网络专线安全能力的增强,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的“特定系统”载体的安全隐患已经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解决,新一代网络安全管理体系具备高度的可信性与安全性。四是推进税收工作改革创新。适时推进税务文书电子送达普遍适用,是税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和服务国家治理战略目标的创新举措,不仅可以大幅降低税务执法的时间和人力成本,使执法力量投入到更需要的地方去,而且将有力推动税收征管和服务流程的创新。

税务文书电子送达是新形势下的新需求。推进税务文书电子送达有现实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已经作出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推进低碳、高效的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可以大力促进税务领域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该“非接触式”执法举措也有助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综上所述,适时扩大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范围,符合立法精神,顺应时代需要,有利于提升税收征管效能,减轻征纳双方负担。笔者建议适时修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在行政相对人自愿的基础上,在保留传统送达的前提下,让文书电子送达成为税务执法领域的主流送达方式。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天心区税务局、郴州市北湖区税务局。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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