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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 缴纳印花税以新合同金额为准

11-18 印花税 中国税务报 我要评论

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 缴纳印花税以新合同金额为准

2022年11月18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许建国 殷国斌

10月21日,笔者在《中国税务报》B3税收实务版发表了题为《走出政策理解误区,准确申报印花税》的文章,对部分纳税人存在的印花税政策理解误区进行了分析,提醒纳税人准确合规申报印花税。稿件见报后,有读者向笔者咨询: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印花税应该怎么缴?要解答这个问题,关键是要搞清楚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

2022年8月20日,甲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总价为35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交付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11月10日,乙公司认为转让价格偏低,要求甲公司将转让总价提高到4000万元。后经双方多次协商,最终确定成交价格为3800万元。于是双方重新变更了合同金额。甲、乙两公司均认为,8月20日签订的3500万元合同,已在第三季度申报缴纳了印花税。因此,11月的变更合同,就不需要再重新计算补缴印花税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且双方重新变更了合同金额,两家公司均应以变更后的新合同所列金额为依据,计算缴纳印花税。由于双方已在第三季度申报缴纳了原合同的印花税,因此,两家公司只需要针对新增加的300万元部分,另外补缴印花税3000000×0.5‰=1500(元)。

需要说明的是,在实务中,还存在一种特殊的情况,应税合同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对此,22号公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丹徒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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